从“故事”钩沉宋代诉讼文化模式的样态、形成与嬗变

——读陈玺教授《宋代诉讼惯例研究》

2023-08-03   来源:大美陕西网

3eef8d05b1565d7d.png

陈玺教授《宋代诉讼惯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年版)一书,以宋代“故事”为代表的各类诉讼惯例为基本研究对象,将其置于“祖宗之法”体系架构之内。通过讨论各类诉讼惯例规则产生、嬗变和运作的历史轨迹,分析传统诉讼法制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系统与动态地观察宋代诉讼法制文明之本相。从而清晰理性地向读者展示宋代诉讼文化模式的样态、形成与嬗变,为当下我国法学学科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贡献力量。

一、“唐宋变革论”的全新阐发

陈玺教授在本书的一开始,就以“唐宋变革论”说明了宋代史研究在中国史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明确了“唐宋变革论”为本书研究的话语背景。与以往研究相比,虽同样从“唐宋变革论”出发,但本书不再纠结于其上下之时限划定,而将该话语背景做文化模式之阐发。摒弃以往孤立、现象与静态的研究习惯,从整体、本质与全程的研究理念来对宋代诉讼制度,乃至宋代整个法制文明进行解读。

由日本学者内藤湖南所提出的“唐宋变革论”,关键在于揭示了宋代作为中国近世社会之开端。而这种中古向近世之变革,就是一种文化模式的转型,具体而言是从唐代文化模式向宋代文化模式的转型。其中宋代文化模式影响着或者说主导着中国历史发展的走向(李华瑞:《“唐宋变革”论地由来与发展》,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38页),从法律史层面来理解,就是唐代法律文化模式全面宣告终结,并在唐制基础上重新建立宋代法律文化模式。而这种文化模式转型的核心问题在于促发转型的动力机制。

一般而言,文化模式的转型存在内在动力机制与外在动力机制两种。其中内在动力机制是指一种延续性的节奏,是一种文化随着现实的需求,对自身内在元素的更新式发展。外在动力机制则是一种整合性的节奏,是一种文化在面对外部文化冲击时的一种吸收、学习或者模仿式发展。这种理解下,“唐宋变革论”就对宋代法律史的研究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如宋代法律文化模式是如何形成的?宋代法律文化模式是如何运行的?宋代法律文化模式是如何走向的?陈玺教授在《宋代诉讼惯例研究》一书中,不仅准确捕捉到了宋代文化模式转型的实质,并以“故事”为主线,从宋代诉讼文化的层面准确地回答了以上的所有问题,对“唐宋变革论”做出了实质性地全新阐发。

二、“相辅相成、不可割裂”的基本元素

陈玺教授在本书中明确指出,宋代诉讼规则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包括诉讼制度、诉讼观念、诉讼学理与诉讼惯例,这四部分相辅相成,不可割裂。这样的观点首先是对于以往研究的一个重大突破。诉讼惯例是宋代祖宗之法在法律领域的集中反映。其中先朝故事对宋代司法实践发挥了诠释、证明和补强作用,成为了与敕、律、令、格、式等并行不悖的重要法律渊源。长期实践中累积而成的本朝故事,对后世君主形成了强大约束力,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宋代诉讼规则形成也遵循着事例到先例,先例到惯例,再从惯例到成法的路径。这说明诉讼惯例既是宋代诉讼活动中的客观存在,也是宋代诉讼文化的核心,但在以往研究中并未受到太多关注。

其次,这个观点的提出,也是陈玺教授对于自我的一次超越。诉讼惯例作为陈玺教授的主要研究方向,在其早些时候关于唐代诉讼的研究中已有所体现,并在《唐代刑事诉讼惯例研究》一书中明确表明:诉讼制度、诉讼惯例、诉讼观念是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明中不可割裂之三项基本元素。制度、惯例与观念之良性互动,构筑了中国固有法时代诉讼文明不断发展之基本样态。而此次在本书中,除了以往三元素以外,还增加了对于诉讼学理的关注。因此,这一观点既是本书的创新点,也是本书的主要学术贡献。同时,这也是对于宋代诉讼文化模式基本元素的重新提炼,对考察和分析唐宋之际的诉讼文化模式转型奠定了基础。

三、“因革有序、趋势更新”的演进逻辑

陈玺教授对于宋代诉讼制度“因革有序、趋势更新”的总结,实际上回答了唐代法律文化模式向宋代法律文化模式转型的内在动力机制问题。文化模式的转型必然是要受到来自本民族内部自身成长影响的,一个民族会在地理环境、历史背景、社会结构等发生变化的时候而对现有文化元素进行重新调整,在原有积淀的坚持中,进行深刻总结与积极地更新,在延续中构建新的文化模式。而这种更新是一直存在的,是动态的,是保证一个民族存在与发展的根本。以往学界存在宋代诉讼制度“鼎故革新”“适时创新”的基本认识,这实际上是对于内在动力下,唐宋诉讼文化模式转型的一种揭示。但唐、五代法制变迁历程对于宋代诉讼规则的深刻影响,以及宋代诉讼规则的自身变化逻辑尚未受到应有的关注。陈玺教授进一步指出,在“唐宋变革”视域下考察宋代诉讼法制,需要进一步强调“贯通唐宋”的研究意识,由此方可查明唐、宋时期诉讼法制延续与变革的真实面貌。而宋代诉讼规则自身运行、发展与嬗变的基本规律,也是需要深入探究的问题。

在《宋代诉讼惯例研究》中,陈玺教授更注重对于这种内在机制的考察,不仅在总体上通过宋代故事之地位功能、诉讼惯例之运行样态、诉讼惯例之因革路径说明了隋唐、五代,甚至两汉、魏晋先朝故事在宋代立法与司法中强大作用力,宋代诉讼规则自身复古、立新、破例、折衷的因革路径与逻辑。更在每一章的“故事”分析中,通过历史案例分析、历史数据统计、文史互证等多样性方法,具体剖析了这种“因革有序、趋势更新”的内在转型机制,首次阐明了宋代诉讼文化模式的形成逻辑。例如在第三章,对于“越讼”的论述中,陈玺教授首先从唐代“禁止越讼”到北宋《宋刑统》中的继承谈起,阐明宋代诉讼模式中的继承逻辑,再从宋神宗“许民越讼之始”到宋代“越讼之法”的更新与嬗变,说明宋代诉讼中的更新逻辑。

四、“多元并进、交融互补”的构造样态

“宋之兵力,远不逮汉唐,北敝于辽,西困于夏,国势为之消耗焉。”(邓之诚:《宋辽金夏元史》,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48页)邓之诚先生这句关于宋时外部环境的概括,虽然从表面上来看,体现了宋代边患的问题,但实际上它也表明了宋代不同于汉唐时期的外部文化环境。而这些来自外民族的文化,其中包括法律文化,甚至诉讼文化,都对已有中国传统文化、法律文化与诉讼文化产生了挑战与冲击,成为宋代文化模式、法律文化模式,乃至诉讼文化模式转型的外在动力。而两宋之际的诉讼文化模式,必然是在中原王朝与辽、西夏、金等少数民族政权交替对峙的过程中,通过相互之间的碰撞与交融,而逐渐形成的。这也铸就了宋代诉讼文化模式不同于汉唐的关键所在。以往关于宋代诉讼的研究,虽然也对少数民族的相关问题有所关注,但欠缺系统性关注,因而也未能对宋代诉讼文化模式这一外在动力机制问题进行回答。

陈玺教授在《宋代诉讼惯例研究》一书中,尤其关注于宋与辽、金、西夏等少数民族在诉讼规则方面的融通与互鉴。一方面关注于辽、金、西夏等少数民族政权的风俗与法律,对两宋法律的影响,以及两宋法律的回应。其中以我国西北、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形成并长期适用符合当地生活习惯的死亡赔偿规则——骨价为考察对象,通过对骨价在宋代民族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骨价之适用对象、赔付主体、赔付方式等方面的深入讨论,来说明宋代“多元并进”的诉讼文化模式样态。另一方面也关注于宋代“故事”是否对其他民族政权产生影响,例如明确指出宋代诸司狱空事迹对辽、金政权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从而说明了宋代诉讼文化模式“交融互补”的样态。并在这样的样态呈现中,将唐宋诉讼文化模式转型的外在动力机制进行了清晰与系统的回答。

文化模式的观察是在文化个别特质与元素的基础上,从整体结构机能出发,更关注于各文化元素整合后的文化完形整体所表现的民族文化整体特性,同时超越于对于文化进程片段的关注而解读文化的整体进程与形态,并在此基础上展望一个民族在此模式规律下的未来动态。陈玺教授的《宋代诉讼惯例研究》一书,正是在准确提炼宋代诉讼规则要素的前提下,通过具体“故事”代表,解析不同诉讼规则要素间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包含、相互渗透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钩沉宋代诉讼文化模式的样态、形成与嬗变。而这种法律文化模式的揭示具有一种功能性,通过它能够呈现出整个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逻辑,不仅能够追溯源头,还能塑造未来。其中新时代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资源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必将为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提供历史镜鉴和理论支持,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作者简介:陈思思(1986-),女,陕西西安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律史、法律文化。

编辑 / ANNA     版权与免责声明  

大美陕西网

Copyright © 大美陕西网 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号
陕ICP备20230062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