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今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居民生活用水不受影响

作者:户小红 陈显/时间:2017-12-01/来源:三秦都市报 /

作为全国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我省今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水资源税开征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取用水行为由原来的缴费模式转为新的缴税模式,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我省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建立财政部门主导,水利、地税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多次召开部门协调会议,统筹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先后拟定了《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待省政府审批后正式实施)《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等指导文件,制定下发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资源费征管信息交接工作的通知》,为改革顺利推进奠定了基础。

我国水资源严重短缺,用水浪费现象突出,水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严重,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按照国家部署,河北省于2016年7月1日开展了首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一年多来,通过费改税,强化了纳税人节水意识,抑制了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了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同时,改革试点没有增加一般工商业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河北省改革试点运行平稳有序,取得了明显效果,达到了预期目标,具备了扩大改革试点的基础和条件。

开征水资源税是党的十九大加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作出的战略部署,有利于企业改变原有的生产方式,增加水资源循环利用,间接促进经济转型;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在不影响社会基本用水需要的前提下,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有利于丰富完善水资源税制度设计,为全面推开水资源税改革积累经验、创造条件。通过借鉴河北省的成功经验,我省的水资源税改革重点围绕以下三个层次开展:

(一)有序衔接、确保税费平移。与水法相衔接,明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与现行水资源费制度相衔接,明确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按照实际售水量征税;对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

《实施办法》拟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平转,明确了我省最低平均税额,在费改税后,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延续了水资源费现行规定,不会影响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用水价格。

(二)注重调控、优化用水结构。《实施办法》拟明确,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地区,严重超采地区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实行加倍征收;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推进改革试点的主要目的是利用税收杠杆调节作用,鼓励使用再生水,合理使用地表水,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使用。

(三)创新机制、明确征管流程。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确定了“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按季征收水资源税,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按年征收。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我省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从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2017年12月份的税款在2018年1月申报缴纳。

实施水资源税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绿色税制,促进节约用水,调整我省经济结构,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水资源税开征后,我省地税部门将会同水利、财政等部门不断完善征管模式,强化各项服务举措,建立问题收集处理机制,着力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改革试点任务,为推进水资源节约利用,促进全社会节水增效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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